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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对“高速拟长期收费”反应过激
2015-07-22 
【核心观点】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公共政策能否兑现对公共利益的承诺。不必对“高速拟长期收费”反应过激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21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详见本报今日A03版)

从“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的表述来看,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一旦通过并实施,“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将变成一个合法的事实。收费绵绵无绝期,这与现行规定中有明确的收费年限限制相比,似乎是个难以令公众接受的退步,因此一经报道,舆论哗然。然而,对此反响,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则回应称,高速公路按照“用路者付费”的原则,实行长期收费是合理的。

是否合理,一人难敌众口嚣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阶段,民众希望能够听到更多通俗易懂的解释,方可打消疑虑;而与民意双向互动交流,充分集纳吸收合理意见,也是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初衷。要说明长期收费合理并不太难。首先,就像王太副局长明示公众的理由: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专项税收和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债务偿还的资金需求。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就像存在主义哲学所认定的那样,存在即合理。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了世界上里程最长的高速公路网,而公共资金又无力承担建设以及养护等成本,基于这样的现实存在,收费——迫不得已,也是一种合理。

进而言之,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关于收费期限的限制,反而不合理。因为,公路建设、养护以及财务等成本因地、因项目而不同,如果一刀切地按照法定的收费年限去框定,不合理,也不公平。有的投资回报期长,收费年限到了,成本尚未收回就戛然而止,公路建设的投资风险由此凸显,特别无益于鼓励多元化的资本进入这一领域。而现实中,不少收费公路也正不断以尚未收回投资作为理由,申请并如愿延长收费年限,这几乎是制度化的存在,那倒不如纳入新法规中加以明确,既合理也规范了。

而最为有说服力的理由是,在公共资金入不敷出的现实面前,坚持不收费,就只有一般的公路可以使用,如果支持收费,则可以有高速度、高质量的高速公路可以选择,那么在满足基本公共需求的前提下,民众一定还是希望能够多一个选择项。这样来看,将大部分来自于专项税收与公共财政预算的公共资金投向普通的免费公路,而优质高速公路的资金则通过收费筹集,税收满足公平,收费促进效率,这样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实际上有益于大多数民众,也是没有理由反对。

因此,民众不必对“拟将长期收费”反应过激,而应该将注意力放在公共政策能否兑现对公共利益的承诺。例如,是否一直能够保证有97%的普通公路供民众正常使用,而收费公路是否从一开始就能够充分约束各种成本,使收费年限与养护费用控制在公允合理的范围内……新条例内有具体的保证,就当支持,还欠缺的,就及时提醒、反溃只有如此良性互动,社会意见才能渗入公共政策的文本中,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共利益与特别利益也能共赢。

■本报评论员赵强

(原标题:不必对“高速拟长期收费”反应过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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