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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期限调整
2015-07-22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确立了“用路者付费”等原则,明确了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此外,《条例》还调整了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允许高速公路偿债期结束之后可以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交通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介绍,修订稿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

一是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二是特许经营高速公路中,除去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公路以外,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魏东表示,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实现全国范围的通达,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其建设、养护、管理及改扩建等资金需求。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直接征收车辆通行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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