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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交通部官员瞒报个人事项该有“下文”
2015-07-17 
据了解,2014年至今,交通运输部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共475人,占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干部的11%。有18人因所报情况存在较大出入、超过规定的数额界限,本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不充分,视为瞒报而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7月1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又有官员为瞒报付出了代价。自从去年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以来,多个省份的多名官员因瞒报个人事项被取消提拔资格。这次,交通部18名瞒报官员见识了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厉害”。无疑,这对交通部其他官员是一种警示。

我国官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类似国外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国外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公开”,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公开方面进展缓慢。在这种情况下,惟有强化抽查才能让官员群体认识到这一制度不是纸老虎。因瞒报而被取消提拔资格的人,应能深刻体会这一点。但是,有些官员为何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公众却不清楚其中的真实原因。按理说官员们不应该瞒报,因为2010年修订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表述很清楚,不如实报告的,或者隐瞒不报的,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官员们不可能不清楚这条规定。然而,瞒报者还是不少。

笔者以为,瞒报不外乎三个原因:其一,由于前几年“只填报不核实”,所以,有的官员不太重视报告制度;其二,部分国人有“财不外露”观念,有的官员也不例外;其三,部分财产说不清来源或涉嫌违规,不敢如实报告。那么,交通部18人是因为什么瞒报呢?很显然,第三个原因最受关注。这是因为,若说不清财产来源,很可能涉嫌腐败,就存在“本人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证据不充分”的问题,那么,这类官员是否涉嫌腐败,是否对其进一步深入调查呢?遗憾的是,公众只看到瞒报官员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看不到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就包括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情形。

也就是说,根据规定所有瞒报官员都应受到相应处理。笔者以为,交通部这18人究竟有没有受到处理、受到何种处理,理应公开。这不仅是依规办事,而且对其他官员也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是尊重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很显然,官员因为瞒报而被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是应有之义,因为这种不诚实的官员不适合提拔重用。但取消考察对象资格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处理,制度对瞒报行为的处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应该依规办事。如果某些官员说不清财产来源,有可能涉嫌腐败,更有必要深究。

进而言之,各地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瞒报官员,不能仅以取消某种资格了事,都应有“下文”,有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措施。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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