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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交通事故致精神障碍获赔28万余元
2015-07-14 
因为车祸,梁某由一个爱说爱笑的伶俐人变成了一言不发的“木头脑袋”。近日,潼南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梁某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8万余元。

2014年春节的一天,潼南县古溪镇的梁某正抱着孙女杨某与同村的米某在村边路上结伴而行,不料刘某驾车朝他们飞驰而来……三人同时受伤,梁某头部着地,伤情最重。出院后,梁某将刘某、夏某(车主,刘某之母)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潼南法院,要求赔偿。

经重庆市潼南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头部和右眼均属十级伤残。因为没有对神经方面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梁某的代理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法院委托有精神损伤鉴定资格的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梁某颅脑损伤致智力缺损及精神障碍属八级伤残,右眼属八级伤残;梁某的精神状态与交通事故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梁某的精神障碍已构成八级伤残,可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确保程序合法,法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梁某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次开庭时,法院依法指定其丈夫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驾驶其母夏某所有的小型客车将原告梁琼珍撞伤,该事故经重庆市潼南县交巡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梁某所致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梁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潼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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