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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不慎高速路上撞铁块连环赔偿高速公司担一半
2015-07-10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安盛保险浙江公司诉宣广高速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判决宣广高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盛保险浙江公司11294元。

2013年4月23日17:32,尹嘉驾驶浙J023H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安徽省往浙江省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50沪渝高速224KM+500M(下行线)处,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前方路面一大铁块(不知来源),造成浙J023H7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施救费900元、车辆维修费21688.89元,合计22588.89元。浙J023H7号车在安盛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其中分损保额274500元,全损保额258030元,被保险人为洪文斌,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3年9月3日,安盛保险公司赔付洪文斌车辆损失21350元,并取得以被保险人洪文斌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力。G50沪渝高速224KM+500M段属被告宣广高速公司管理,2013年4月23日,被告宣广高速公司对该路段进行了巡查、保洁。

法院认为:尹嘉驾驶浙J023H7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即与被告宣广高速公司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合同关系,被告宣广高速公司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职责,保障车辆安全通行。被告虽提供清扫、巡查记录表,证明对事故路段进行清扫、巡查及养护,但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已足以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由于其未确保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碰撞前方路面一大铁块,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宣广高速公司承担车辆损失的50%计11294元。安盛保险浙江公司已经赔偿车辆损失,并取得以被保险人名义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力,故宣广高速公司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安盛保险浙江公司履行。于是,做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宣城新闻网)

作者:文中人物系化名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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