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下禁止商贸活动
2015-07-09
本报讯(记者马昭)8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市桥梁下的空间从事商业、餐饮、娱乐、修车、洗车等各种商贸活动。这是我市刚刚出台的《西安市城市桥梁下空间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截至2014年底,我市桥梁总面积已超过150万平方米,其中市政桥梁总数291座,包括立交、高架桥、跨河渠桥、人行天桥、人行通道、隧道,总面积119.8万平方米。
桥梁数量增加的同时,桥孔空间的使用率也逐渐增加。截至5月份,我市城六区范围内桥下空间被使用的有90处,其中停车场15处,料场库房22处,大型机械占放16处,办公或休息室26处,其他用途11处。诸多桥下空间的占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桥梁养护管理带来不便,同时增加了桥梁设施的损伤风险。
为此,我市出台《西安市城市桥梁下空间管理办法》,明确了各个区域城市桥梁下空间的管理职责划分,明确了管理主体以及主体责任。城市桥梁下空间使用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利用,坚持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公益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临时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城市桥梁下空间已经规划部门规划用途的,应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利用。未规划用途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项目。
为有效保护桥梁,保证桥梁安全和正常使用,《办法》明确了桥梁下空间不能实施的行为,包括从事餐饮、娱乐、修车、洗车等商贸活动;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停放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车辆的行为;占压、拆改已有的燃气、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管线、杆线或护栏、管理用房等设施;擅自架设燃气、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等管线、杆线;擅自设置广告牌、标牌、宣传品和挂浮物;搭建棚房用于居住或使用明火;设置摊点、进行劳务聚集等活动;在桥梁下消防通道内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等。
作者:马昭
本文来源: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