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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肇事案: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众安全?
2015-07-09 
南京“6·20”宝马肇事案最近又有了新的进展。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消息传出后引发了一些争议:为什么不以“危害公众安全罪”批准逮捕,“交通肇事罪”是否会定罪过轻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学者和业界人士。

专家介绍,“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彭新林:我们刑法中所说的犯罪故意,主要看行为人危害行为引发危害结果的主观的心态。尽管王某对他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限速的规定、闯红灯等等,这个行为他是明知的,但是他对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他应当是过失的心态,在我看来他主要是轻信过失。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南京“6·20”案件的先期调查中,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并不存在“酒驾”或“毒驾”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认定“故意”的证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律师黄海波认为,南京检察院现阶段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更为稳妥。

北京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海波:南京的警方包括检察院之所以最终用交通肇事罪考虑的话,我觉得可能是在认定他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上的事实依据不足,所以才是这样一个结果,才以交通肇事罪来立案,来逮捕的。

黄海波表示,现阶段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最终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案件最终还需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新华社记者徐然、田硕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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