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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司机玩手机闯下大祸
2015-07-07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实习生聂文燕)高速路上,司机在驾驶过程中玩手机,一不留神驶入事故现场,造成毛某某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昨日,兰州中院对外公布终审判决,除了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外,薛某某作为肇事车辆同乘人员,未能尽到同乘人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同时,薛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对此事故也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A案情

高速路上司机玩手机出意外

2013年12月23日下午5时15分,王某某驾驶薛某某的小轿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1730公里+920米处时,将车驶入事故现场,与发生事故后停放在行车道内的毛某某驾驶的小轿车侧面碰撞,造成毛某某及其他现场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毛某某被送往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经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014年3月17日,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王某某驾驶车辆忽视交通安全,未能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毛某某无责。

2014年9月15日,相关鉴定机构认定,毛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使左下肢丧失功能为26.2%,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21567.91元。

B

判决

乘坐人、驾驶人都需承担责任

为了索要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毛某某将薛某某、王某某告上法庭,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某保险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前,王某某在使用手机,因与前车在同一车道被挡住视线,且车辆高速行驶,在未能发现事故现场已停放车辆和现场人员的情况下,为避免与前车相撞,在采取紧急措施后驶入事故现场,导致毛某某等人受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薛某某未能尽到同乘人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同时,薛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其在未审查王某某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其驾驶肇事车辆,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故薛某某应与王某某承担同等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甘AT号牌小轿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毛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二、限被告王某某、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745.4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兰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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