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联合出台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07-06
为推动临空经济示范区健康有序发展,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民航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总体要求、设立条件、申报程序、建设任务、职责分工和监督考核。
根据《指导意见》,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依托大型航空枢纽,遵循航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和推进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构建以航空运输为基储航空关联产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动低污染、低环境风险产业与城市融合协调发展,把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成为现代产业基地、区域物流中心、科技创新引擎和开放合作平台,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了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五个基本原则:即统筹规划、优化布局,集约节约、保护耕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力有序、稳步推进,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申报设立临空经济示范区包括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航空经济示范区等应具备的四个条件:一是应符合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的总体要求,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行政区划清晰明确;二是原则上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其他区位优越、物流便利、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大城市布局;三是所在地机场年货邮吞吐量应在10万吨以上或年客流量1000万人次以上,空域条件较好,现代交通运输体系较为完善,便于开展联程联运和陆空衔接,有一家以上的基地航空公司或若干家大型物流公司入驻,适当考虑通用航空基础好、航空制造业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四是所在地机场周边现有产业园区基础良好、特色突出,产业结构合理、临空指向性强,基础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比较完善,周边货运集疏运网络系统与机场货运能力匹配,有利于承接与集聚发展相关产业。
《指导意见》提出了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建设任务,即优化空间发展布局,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推进航空枢纽建设,构建立体交通系统;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构建高端产业体系;提升开放门户功能,辐射带动区域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航局对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
临空经济区是依托航空枢纽和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高时效、高质量、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集聚发展航空运输业、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而形成的特殊经济区域,是民航业与区域经济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重要载体。
目前我国临空经济区发展已取得一些积极成效,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62个城市依托54个机场规划或建设了63个临空经济区。专家分析,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临空经济区开展试点示范,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挖掘内需增长潜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对促进民航业发展、优化我国经济发展格局、全方位深化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