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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毒驾酒驾恶性交通违法更应严惩
2015-07-06 
邱蕾

近日,南京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高速闯红灯撞上一辆马自达,又撞上一辆公交与出租车,将马自达撞成两半,致车上二人当场死亡,出租车司机受重伤。宝马司机逃逸,后被抓获。

据媒体报道,这名闯下大祸的肇事司机是以交通肇事罪被拘捕的,而按我国当前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即使司机有逃逸行为,但受害人并不是因他的逃逸而死亡的,刑罚也不过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我认为,鉴于如此严重的后果,以危害公众安全罪来定罪量刑,更为合理,也合法。危害公众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而这次事故的肇事者,他驾驶的速度是190公里以上的时速,且闯了红灯。该司机的行为,以及他危害的对象,造成的后果等,完全符合危害公众安全罪的相关规定,而危害公众安全罪的处罚明显比交通肇事罪要重。毕竟,处罚力度还是要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震慑一下那些潜在的不拿公众安全当回事,不拿法规法律当回事,一上路就各种违章违规,无视法规尊严,无视他人利益的人。

其实,严惩,也可以拯救这些人,让他们不敢放纵自己。何况,肇事司机既没毒驾,又无醉驾,不存在毒品酒精扰乱神志的情况,也没证据说他是精神失常者,那么,他的行为,性质其实就更为恶劣与难以原谅,而造成的后果亦相当严重,并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无论从哪方面讲,都理应重判。

我们很多人也不要以为此事事不关己,应从他人身上吸取教训,反思自己才更重要。作为普通公民,我们需要三省吾身,从那么多的案例中告诫自己,千万不要闯红灯,不要高空抛物,不要从车窗内向外丢垃圾,不要随意开远光灯……因为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恶行,也很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害人害己,其惨烈后果任谁也难以承受。(来源:齐鲁晚报)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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