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事故宝马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
2015-07-06
备受关注的“6·20”石杨路交通事故有了最新进展。7月4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6·20”事故肇事宝马车司机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对于这一结果,死者薛某家属仍坚持认为,宝马车司机应当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最新进展
受害人家属
宝马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
昨天下午5点,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检察院政务微博“@南京检察”获悉,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王季进。
至于外界所传,对王季进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说法,办案检察官表示在审察过程中也曾考虑,但最终经过慎重考虑,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批捕嫌疑人。而具体办案细节,检察官没有透露。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受害人家属
曾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男性死者薛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子耀和曹艳秋。
赵子耀告诉记者,在此之前,他们曾受家属委托,向南京警方以及秦淮检方提交了一份《关于“6·20”交通事故一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宝马车司机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质的犯罪,但宝马车司机的行为体现出,其具有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他表示,“一方面,事故发生时路口有信号灯控制,视线良好,道路平坦,当天也不存在雨雪或雾气等影响视线的因素存在;另一方面根据鉴定,宝马车在通过事故发生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n/h。”这也就意味着,事故发生时,绝不可能是由于其观察不力、疏忽大意导致的。同时,车辆严重超速,在案发时,没有采取任何减速或者变向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事故发生前,宝马车司机通过事发路口时,是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并且是闯红灯。“对方在明知前方路口为红灯状态下,还高速通过路口,这具有明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赵子耀表示,刑法中的故意,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尽管目前不确定宝马车司机对危害后果是否持希望态度,即直接故意,但但通过其客观行为体现出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即间接故意。此外,宝马车司机的行为对事发时过往十字路口的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了危险,且对危害后果持故意态度,他认为,这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法律人士
案件最终由法院来定性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薛某家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于刑事部分,将根据办案机关掌握的最新证据材料,保持沟通。
值得一提的是,有法律专业人士表示,目前警方对案件以交通肇事罪进行侦办,只是一个调查的方向,最终定性还是要由法院来认定。
“等案件到达法院后,我们不排除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入到案件的诉讼程序当中。”赵子耀表示,希望后续案件办理中,相关司法机关能充分考虑案件的多方面情况,最终对肇事嫌疑人有一个更准确的定性。
(原标题:“6·20”事故宝马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