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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检察院诉钉子户损害公益当地法院拒受理
2015-07-04 
央广网宁波7月3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原定于今年年底开通的宁波轨道交通一号线二期工程,因为一家拆迁户拒迁而停工。由于轨道交通是政府民生工程,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认为该拆迁户已经损害了公众利益,决定对拆迁户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拆迁户对轨道交通建设造成妨碍,并排除妨碍给予相应补偿。但这份公益诉讼遭遇了“夭折”。

胡家三姐妹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三间二层楼的房屋,地点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朱塘胡村。2012年,因为宁波轨道交通一号线二期工程建设需要,这套房子的一部分面积列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当地拆迁办给出了两套方案:一是按照红线划定的19.82平方米进行拆迁补偿;二是整个房子全部拆迁,按照258平米进行补偿。但胡家三姐妹却提出了另一个补偿方案:即按照父亲遗嘱把房子分成三户,各按各的赔,其中因为胡家小妹的继承面积只有50平米,他们要求村里按户单独给胡家小妹赔偿230平米。这样一来,赔偿面积达到451.19平米,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大女儿胡毛儿:按道理讲,我是我的,我妹是我妹的。我妹面积不够,要补给她。按照他们的政策,她应该有230平方,别人家就是这么赔的。

从2012年至今,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拆迁指挥部反复和胡家沟通了十多次,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和解。

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党工委副书记石旭兆:现在剩下就这么一户人家。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隔一两天隔几天不是打电话就是当面去谈的。到现在为止,他们的期望值跟我们北仑区现有的政策差距还是蛮大的。

今年年初,双向修建的轻轨在胡家房屋前停了下来,形成一个20多米的豁口,无法合拢。眼看轨道交通就要因为拆迁问题而延期,北仑区霞浦街道希望北仑检察院以胡家损害公众利益为由提起公益诉讼。这个提议得到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钟的支持。在李钟看来,中央正在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他想在北仑做个尝试。

李钟:我们现在为什么介入呢,是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了威胁和妨碍。你这个轨道交通延迟一天竣工,是全宁波市的民生工程,牵涉到全宁波的老百姓,不可能全宁波的老百姓每一个人在原告书上来签字,来告这个钉子户。所以你公众利益怎么来主张,得找个代表。

2015年5月7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向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起诉胡家三姐妹拒不搬迁已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妨碍,要求法院排除妨碍。起诉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13号,北仑区人民法院回传给检察院一份告知书,告知检察院应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北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倪联辉:把诉状递过来,一看好像你们这个事拆迁方面的公益诉讼,我们从法院来说准备按照法条对应一下。我们一看这个管辖非常明确,民诉法解释讲公益诉讼就是有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来管辖。

按照法院的回复,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依然可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李钟选择了放弃。

李钟:他有他的顾虑。这个牵涉到征地拆迁比较敏感,另外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也没有相应的一个规定,也有他的顾虑。

法院的顾虑在哪儿?北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倪联辉解释说,顾虑在于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不是太明确。

倪联辉:它这个法律规定不是太明确,现在法律规定是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个等字,这个能不能探索需要内部请示过,第二个实际上最高检最近有一个关于在全国大概有13个省市要开展试点公益诉讼,浙江省不是试点。

一项探索,就此搁浅。但胡家的拆迁问题还没有解决。当地拆迁办正在耐心等待胡家走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各项程序。在宁波市北仑区拆迁办主任郑海宏看来,这是拆迁对象应有的权利,尽管走完整个过程最快也要半年。

郑海宏:整个国家的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在他是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好以后他也有他的权利继续声张。裁决以后他还有权利诉讼,一审二审的权利。

(原标题:宁波轨道交通因钉子户无法合拢检察院公益诉讼遭夭折)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作者:曹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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