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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工作重点
2015-07-04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一)对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追逐竞驶、酒驾毒驾,违规变道、占道、掉头行驶,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危化品运输车、长途客货车、校车等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车辆违法行驶;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伪造、变造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以及超员超载超限、乱行乱停乱放,不依法处理或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的;(三)对投入使用的道路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配套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发生缺失、损毁;对城乡道路特别是穿城路、断头路、村口公路等隐患路段未配齐配全黄闪灯、减速带等警示标志,以及在通行的道路上打场晒粮、堆放杂物、道路两侧焚烧秸杆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不依法及时治理的;(四)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不依法处理的;对道路养护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护设施以及道路运输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等不依法监督整改的;(五)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侵害的情形。

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车辆驾驶人、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阻挠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移送犯罪案件的,应当督促移送;发现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应当进行立案监督;发现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对监督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部位,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帮助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司法机关不依法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损害法律权威和尊严的,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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