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开征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意见通知
2015-07-03
2015年7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发布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分为总则,一般要求,车辆管理、使用与维修,车辆检测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
在一般要求中,就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要求包括:只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单一燃料的道路运输车辆;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中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等。
车辆管理、使用与维修中提到,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应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等,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随车移交;
车辆检测管理中规定,客车自首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满36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36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对转籍的客车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还应进行客车类型等级复核,方可申领转籍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等。
监督检查中指出,对于车辆超过24个月未进行年度审验、车辆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技术性能达不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等情况,应注销《道路运输证》,退出道路运输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