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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专项整治五类水上交通领域非法运输行为
2015-06-30 
为吸劝东方之星”翻沉事件教训,推进“平安交通”创建活动,近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启动专项整治全省水上交通领域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时间自6月1日起至10月15日结束。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治理五类水上运输行为。治理船舶超范围航行作业行为。两部门将通过公司检查、现场检查、驻守拦截、蹲守布控等方式严厉查处营运船舶超出划定水域范围航行作业。对确因工作需要超出划定水域范围航行作业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船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航行作业。未经批准擅自航行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启动安全管理约谈工作机制,责令船舶经营人限期整改。

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行为。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海事调查等手段严格查扣“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对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取缔。对没有或不提供船舶信息的,按“三无”船舶实施查处。对无证驾驶人员或妨害执法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打击船舶证照不齐非法运输行为。严肃查处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及其他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船舶。对船舶证照不齐的,依法严肃处罚并责令停运整改。对已获取不当利益的,水运部门对其依法处罚。

打击船员配备不足非法运输行为。利用现场检查、突击检查、日常巡查、开航前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配员不足、船员无证及船员证书与船舶种类、大孝航区不符等非法运输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实施相应处罚,并建立船员、船舶黑名单制度,打击非法行为。

打击非法渡运、载客行为。严禁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载客,严禁渡船超载运输,严禁渡船非法乱停乱靠(非法渡运码头),要求渡船严格遵守航规航法及禁航、限航规定。对发现的渔船从事违法渡运、载客行为,按相关规定严厉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农牧渔政主管部门。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两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对相关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单位和情节严重的企业、船舶、个人将提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其予以全省通报和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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