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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果严重
2015-06-26 
陈青

案件回放:5月18日晚上,匡某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柳市镇浃东村往柳市镇龙川路方向行驶,当晚9时37分许,途经柳市镇长丰村环城东路,遇石某驾驶的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同方向行驶时,发生刮擦碰撞,石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匡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司机及受害方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点评: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雨天驾驶未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事故,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医疗急救机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证物的位置;同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不得逃避。”之规定。

交警提醒:无证驾驶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肇事逃逸逃脱不了应负的责任,反而加重了肇事后果,如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或者导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者将要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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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浙江在线-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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