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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者将被重判
2015-06-25 
5月31日凌晨2时46分,市区红水河大道与长梅路交叉路口附近发生一起3车先后碾压1名妇女的恶性交通事故,驾驶员李某、何某和思某分别驾车逃离现场,被碾压妇女当场死亡。不到3个小时,李某、何某和思某分别被警方捉拿归案。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提供的资料显示,今年1月至6月24日,市区共发生6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真凶全部被捉拿归案。交警部门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肇事司机一旦逃逸,将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逃逸前应算好这笔“账”。

其中的三起交通事故逃逸案,性质恶劣,影响很坏。2月26日下午,三轮车驾驶员张某沿疏港大道行驶至桂中商贸城附近时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员被撞倒在地,当场死亡。张某因害怕没有停车,直接驾车逃离现常民警通过走访排查,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最终确认肇事三轮车车主为张某。

3月23日晚7时47分,长梅路发生一起小轿车撞人逃逸事故。被撞市民后来被送往医院救治。据悉,小轿车驾驶员罗某就职于某企业,是一名工程师,来来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晚与朋友喝酒后开车送朋友回家,行至长梅路时撞了人,因害怕酒驾被处罚而逃逸。在案发后两小时罗某主动投案自首。

4月10日23时许,盘古大道与西山路交叉路口,一辆五菱面包车冲撞行人后逃逸。驾驶员欧某将五菱面包车遗弃后,连夜逃往广东。4月12日,欧某迫于压力,返回来宾投案自首。

“在这几起交通事故中,通过现场勘查,有的司机本来只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一旦逃逸,无需经过现场勘查,就能直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6月22日,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科的民警告诉记者。

根据《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将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得重新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法律对此做了较重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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