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06-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出具的(2015)桂民一初字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公司诉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许艺莺、徐志刚、刘峰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方
原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15号
2.被告方
被告一: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艺莺
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蝶山一路45号一楼
被告二: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锋锐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238号
被告三:许艺莺
性别:女,1976年生
身份证号:3504031976********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沙湾街道军民路8号***
被告四:徐志刚
性别:男,1971年生
身份证号:3101011971********
住址: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220号***
被告五:刘峰
性别:男,1978年生
身份证号:2102041978********
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学工街2号***
(二)诉讼起因
2011年12月,广西梧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发布《建设-移交招标文件》,就广西梧州市西江四桥工程进行招标,被告二作为中标人,应在项目所在地注册组建运作项目的公司,并承担项目工程的材料采购及工程施工。2012年4月24日,被告三、被告四与被告五作为股东,共同设立了被告一。2012年9月,被告一以被告二所设立的运作项目公司名义就梧州市西江四桥主桥及引桥工程钢结构制造安装部分(技术合作承建)发布邀请招标文件。2012年11月12日,项目公司向中泰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骅扬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骅扬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2年11月20日,原告根据前述中标通知书要求,共向被告一指定账户支付了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
2013年6月6日,原告、骅扬公司与被告一签订了《梧州市西江四桥主桥及引桥工程钢结构制造安装部分施工合同(技术合作)》及《合同补充协议》;之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2014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关于工程款利息支付的协议》,确认原告已完成本项目第一笔计量款的全部支付条件,并明确应单独支付给原告的计量款数额为64,162,513元。截止目前,被告一未依约支付工程第一笔计量款且被告存在项目停工、未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等违约行为。鉴于被告二系本项目的中标人与总承包人,被告一系具体负责本项目管理和运作的公司,被告二应对被告一建设该项目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二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四方共同承担了对被告一建设本项目的具体行为的监督义务以及保证责任,且被告方共同参与了施工合同的履行。因此,可以认定为被告方共同实施本项目的承包行为。故公司起诉被告一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梧州市西江四桥主桥及引桥工程钢结构制造安装部分施工合同(技术合作)》及《合同补充协议》;同时要求被告方连带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支付原告工程计量款以及赔偿原告违约金等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梧州市西江四桥主桥及引桥工程钢结构制造安装部分施工合同(技术合作)》及《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决被告方连带返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元及其利息2,76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计量款人民币64,162,513元及其利息9,303,564.385元;
4.请求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违约金共计41,574,540元;
5.请求判决被告方连带赔偿原告场地租赁费用以及重新预处理费用,共计3,950,000元及利息242,925元;
6.请求判决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此情况下,对案件被告方最终赔偿金额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该类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书;
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0日
进入【新浪财经股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