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15-06-12
6月9日,省法制办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设七章四十三条,分别从规划与建设、营运管理、营运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
草案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路线、站点、时间、价格营运,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同时规定,公共交通跨城市运营的,由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商定营运方式和管理模式;城乡客运、农村客运实施公交化营运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草案规定了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原则,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建要求以及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草案明确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授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此外,草案还对城市公共交通价格的制定、补贴机制的建立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及其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的义务作了列举式规定,同时,也对城市公交乘客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对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成本评估制度、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建立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及举报投诉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