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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路学会到访中国公路学会
2015-06-09 
2015年6月4日至5日,香港公路学会郑定宁会长一行9人到访中国公路学会,并与中国公路学会、北京公路学会、上海市公路学会在北京召开了交流座谈会,中国公路学会刘家镇副理事长主持座谈会,中国公路学会秘书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2015年6月4日至5日,香港公路学会郑定宁会长一行9人到访中国公路学会,并与中国公路学会、北京公路学会、上海市公路学会在北京召开了交流座谈会,中国公路学会刘家镇副理事长主持座谈会,中国公路学会秘书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2015年6月4日至5日,香港公路学会郑定宁会长一行9人到访中国公路学会,并与中国公路学会、北京公路学会、上海市公路学会在北京召开了交流座谈会,中国公路学会刘家镇副理事长主持座谈会,中国公路学会秘书处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交流座谈会上,中国公路学会秘书长刘文杰、香港公路学会会长郑定宁、北京公路学会理事长吴天宝、上海市公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蕴杰分别介绍了各自学会2014~2015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及2015~2016年度主要计划。

  会议指出,近年来内地和香港公路学会交流日益频繁、合作不断深入。为促进公路科技进步与繁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两岸四地公路交通发展论坛”平台的建立以及每年定期会面机制的确立,进一步增进了各学会之间的良好关系。

  会议认为,随着香港和内地公路科技发展,在中国公路学会的引领带动下,内地公路学会和香港公路学会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开辟了畅通的渠道,并随着学会交流的不断深入,推动了香港和内地政府间、民间以及企业界各领域的沟通与合作。

  大家一致认为,随着香港与内地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公路界交流合作应进一步深化,领域和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层次与水平应进一步提升。各学会要形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携手并进的局面。

  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了交流探讨,并达成如下共识:

  一、继续联合举办好相关交流活动。

  (一)继续举办好“两岸四地公路交通发展论坛”。该论坛是中国公路学会、中华道路协会、香港公路学会、澳门工程师学会共同建立的平台,前三届分别在苏州、台北和香港成功举办。从前三届的举办情况看,成效显著,影响力越来越大,得到了两岸四地公路科技工作者的普遍好评。原定今年10月底将在澳门举办第四届论坛,中国公路学会和香港公路学会将协助澳门工程师学会等组织筹备好本届论坛。同时,中国公路学会做好第五届论坛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论坛能够高水平地延续下去。

  (二)继续举办好“沪港公路科技论坛”。上海市公路学会与香港公路学会在2013年建立了沪港交通发展论坛,这是继“泛长三角地区公路发展建立平台”之后,又一个区域性公路科技交流机制。2013年9月在上海举办了以“绿色、安全、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为主题的首届论坛,2014年在深圳举办了第二届,均取得了圆满成功。经过双方协商,今年适当时候将在上海举办第三届。

  (三)探讨建立京港公路学会交流合作机制。经香港公路学会与北京公路学会协商,根据双方实际和需要,借鉴“沪港公路科技论坛”机制的做法,将积极探索科技交流合作事宜,尽快交流合作交流机制,以促进京港两地在公路交通领域和城市道路领域的技术融合与技术创新,促进两个国际大都市道路交通科学发展。

  二、中国公路学会及香港公路学会高级(资深)会员资格互认。

  高级(资深)会员的资格互认,是中国公路学会与香港公路学会会员间开展工作交流和学术研讨的有效方式,双方同意开展该级别会员的互认。按照《中国公路学会章程》,其最高级别的会员为高级会员。资深会员是香港公路学会设立的个人会员最高级别会员类型。双方协商以中国公路学会的高级会员与香港公路学会的资深会员间进行互认。获得互认资格的会员,双方互颁《会员证书》并在学会网站、刊物等媒体予以公布。

  获得互认资格的会员,可优先参加双方举办的专业培训和相关学术活动;优先参加双方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研究;优惠或优先获得双方的研究资料、专业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优先获得双方的研究资助;优先作为行业专业人才向其他相关部门推荐;优先被推荐参加国际评估专业组织;受双方学会委托,代表双方参加相关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以及其他为该级别会员提供的服务。有关会员互认的有关事宜,将进一步商定。

  三、中国公路学会及香港公路学会会员交换实习计划与安排。会员的交换实习活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也是中国公路学会和香港公路学会将长期合作,为会员服务的一项新的尝试和举措。香港在大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具有严格的制度和丰富的经验,是首批中国公路学会会员实习的重点内容,内地在大型桥梁的设计和重大工程的施工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是香港公路学会会员实习的主要领域和方向。双方认为,开展会员交换实习很有必要,具体安排和细节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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