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2015-05-25
PPP在我国并非全新的事物,上世纪末就已出现通过PPP项目。截至目前,我国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累计超过1000个,涉及交通、通信、能源、水资源等领域,总投资超过9000亿元。我国PPP模式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开创性阶段:20世纪末至2003年
典型案例:我国最早采用引入国内民营资本的BOT方式建设的路桥项目——刺桐大桥。
项目结构:泉州市政府和准刺桐大桥开发总公司按60:40的出资比例成立“泉州刺桐大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刺桐大桥经营期限为30年,建设期为3年。项目采用以刺桐大桥经营权质押贷款,固定贷款和流动贷款相结合,并在国内首次采取按揭式还本付息方式偿还银行贷款。
经验及意义:刺桐大桥1997年通车以来,车流量迅速上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刺桐大桥的建设,实现了以较小量国有资金引导较大量民营企业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成为国内首例以内地民营资本为主的BOT投资模式案例。
项目不足: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局限,刺桐大桥项目虽有SPV的构架,却并未形成本应与之相匹配的规范的契约文本,在实际运行当中出现了种种问题。项目前期未考虑排他性条款,当项目收益较好时,政府投资建设了并行的新桥,形成竞争状态,投资方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政府领导层强势施加的“建设增项”,使业主方增加了大量利益让渡负担;过桥收费标准无法形成调整机制等。
以弥补基建投资资金缺口为主要目的,使PPP项目启动伊始就注定会遇到各种困境。由于PPP模式缺乏好的制度性环境,此期间PPP试点项目无论成功与否,都没能真正起到由点及面的示范效应。PPP模式在中国的第一轮发展浪潮逐渐归于平息。
2、现代意义发展阶段:2003年至2013年
2004年,建设部颁布并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并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燃气供应等领域发起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以126号令为模板,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用于引导和规范特许经营项目开发。中国式PPP进入第二轮发展浪潮。
此阶段, PPP项目仍然缺乏顶层设计,一切以地方政府短期实用目的优先,各种问题依然延续。但成功的PPP经验经过复制与改良,促进了PPP理论发展。实践与理论共识初步成型,政策法规框架、项目结构与合同范式在此阶段得到逐步确立。
3、新一轮热潮:2013年以后
近年,我国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随着一系列顶层设计的逐步推进,我国有望形成由法律法规、管理机构、操作指引、标准化工具和专业培训构成的相对完整的PPP政策框架。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2014年5月,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设立。
特许经营立法工作重新启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5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财政部在2014年12月批准成立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并下发了首批30个PPP合作示范项目名单和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同期下发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通用合同指南。
当前各地PPP项目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一是地方PPP投资金额较大。2014年9月以来,福建、重庆、青海、湖南、黑龙江等十个省级行政单位和南昌、昆明两个省会城市已完成了首批项目筛选,开始进行项目推介,合计推介项目计划总投资额1.2万亿元,除重庆、四川公开报道了其中部分项目已经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外,多数仍处于推介和洽谈期。
二是PPP推荐试点项目的重点领域以交通和以污水处理行业为主。江苏、湖南、福建、黑龙江、河南和安徽等六省计划PPP总投资金额4343亿元,项目总数143个。其中总投资金额最高的为交通领域,计划总投资额3128亿元,金额占比达到72%,而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数为77个,项目数占比为54%。
三是PPP项目周期长、投资金额大,对大规模低成本长期限资金有大量需求,但此类资金供给并不乐观。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近期中央和各部委也在积极推进各项安排。首先,国务院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其次,央行正在就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未来相关PPP项目利用项目收益权质押融资可能会更加便利。
再次,对项目付费支持将通过合同约定,更加规范化。在未来的PPP模式中,政府仍然可以通过政府付费等方式给予支持,但支持仅限于注资、补贴等合同约定的责任,而非直接替项目公司偿还债务。2014年12月发改委发文指出“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未来PPP项目无论是获得补助、注资,还是担保、贴息等政府支持措施,都可以根据合同进行分析,有利于判断和分析项目运营后期现金流。
当前决策层大力推广PPP,不是把其单纯作为一项融资工具和稳增长工具,而是寄希望于它能撬起一场公共服务变革。各级政府唯有摒弃认识偏误,才能推出真正适销对路的PPP,激发起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PPP中国模式的几大特征
公私合作模式(PPP)就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根据社会资本参与程度、承担风险,PPP主要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三类:
外包类:私人部门仅承担项目的建设、维护等过程中的一项或几项,政府为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付费,项目投资和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公共部门承担。
特许经营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私人部门涉及项目的投资或运营,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需要共担风险。参与项目的公共部门需要协调私人部门的收益性和项目整体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项目资产在特许经营期限之后需要移交公共部门。
私有化类: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也承担全部的风险,项目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所有。私人部门在定价和服务质量等方面需要接受政府的监管。
综合最近一两年,有关官员讲话和政策文件,可以大致勾勒出我国PPP模式的结构上的几大特点:
一是合作形式以特许经营类为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推广PPP: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一文中指出,“广义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主要包括BOT、BOO、PFI等模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财政部在113号文中提到的项目运作主要方式是特许经营类,也包含了外包类中的委托运营和管理合同。
从目前的政策动向看,在PPP项目经营中,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链比较长,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且项目最终要交还政府。因此,可以预计,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形式主要是特许经营类。外包和私有化类,都不是PPP的主要模式。
二是以特殊目的公司为载体。国务院43号文提出“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财政部解答43号文中提到,“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据此推断,国内PPP项目将主要以特殊目的公司(SPV)为载体来实现。SPV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组成的一个特殊目的机构,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移交给政府。
三是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分工明确。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招投标和质量监管、特许经营权授予、价格监督、部分政府付费(含补贴)、融资支持基金(包括股权、债权、担保等形式的支持)。社会资本则需承担包括设计、建设、运营、维护、融资的大部分职能,项目公司可以按商业化原则举借债务,但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规范文件并没有将合作方定义为私人部门,而是定义为“社会资本”,而我国很多商业化的企业是国有控股的,因此我国的PPP模式并没有排除国有企业这一参与主体。
在传统公私合作模式下,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一般只各自负责项目链的部分板块,而不是全程参与项目设计到运营的完整链条,双方都缺乏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收益和质量的全盘考虑。单一部门“重建设、轻运营”的倾向易导致设施建成后不能发挥应有功效,甚至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目前财政部推广的PPP基本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和风险适当原则,合作期限更长,并且项目整体生命过程中合作较为密切,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
PPP模式的本质
公私合作具有很长的历史,近年来中东欧及中南美洲国家在PPP方面的巨大成功,使人们意识到其重要意义。概言之,PPP模式实现了公共项目两个方面的革命。
1、从传统融资进入项目融资模式
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PPP项目融资不再是传统的信用融资,而是以项目前景为基础的项目融资。项目未来收益是主要保障,借款人接受收益监管和项目资产抵押、质押,融资方具有更全面的尽职调查义务和项目参与权。
通过成立SPV,实现了项目和投融资主体之间的风险隔离。同时,PPP模式以完整的契约体系和完备的法律架构维系并协调项目各方利益,未来还款主要依靠项目预期收益,是严格意义上的项目融资。财政只提供有限担保、政府信用有限介入或不介入融资安排,是PPP模式的关键特征。
因此, PPP模式有效控制了中央政府信用、地方政府信用与项目之间的关系,控制了隐性债务风险。
2、实现了私人资本对公共财政领域的合理参与
PPP模式以政府与私人部门间的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公共部门通过特许权安排掌握项目主动权,并有效借助私人部门的专业能力,同时实现向私人资本的风险分散;私人部门对项目评估、决策、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全程参与,其获益途径可以来自于项目运营和特许权,也可以是其它附带收益,如税收优惠、沿线优先开发权、其他业务牌照等等。
因此,PPP模式有效解决了财政直接投资效率方面先天劣势,同时在公、私两部门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系,规避私人部门道德风险。
PPP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之策
目前,PPP模式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现象。各级政府对PPP热情高涨,但社会资本则显得相对冷静,据悉截至目前各级政府推出的项目中,与社会资本达成初步意愿的仅占十分之一左右。
1、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不清。目前社会对PPP模式的认知存在明显的误区,不论是社会资本、专家学者,还是一部分政府部门等,都把PPP单纯地诠释为一种新的城乡基建融资模式。特别是在4月份宏观数据显示经济持续回落势头未有效扭转时,PPP模式更被误导为了一种投资刺激工具和政策安排。鉴于当前正在经历前期刺激消化和阵痛期,加之上一轮刺激计划中许多投资项目缺乏严格的可行性研究而仓促上马,这加重了社会资本对PPP项目的可行性与有效性的疑虑。
把PPP模式理解为一种新的融资安排是典型的认知扭曲,尽管PPP模式客观上带有向社会融资的效应,但PPP的本质是更高效地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诉求,更有效地利用好政府财政资源,以及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型。
当前推广PPP模式,本质上是推动一场新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变革。过去,看似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投入许多资源,但许多公共资源实际变成了钢筋水泥组成的形象工程,未有效形成公共服务和产品,更谈不上最大化政府公共财政效用。通过PPP模式,公共产品和服务就可走出政府自产自供的格局。这一方式的转变不仅极大地避免公共财政资源沉淀,而且提高了公共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这个角度上讲,PPP模式可视作一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革命。
当然,这要求对公共性和公益性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义。除了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自然垄断领域,那些可以市场化的领域,应该通过市场定价来解决,避免集运动员与裁判员于一身的角色错位。如果政府拥有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一旦政府失信违约,给项目带来直接损害的同时,也不利于后期项目开展。尽管PPP项目合作双方有合同约束,但在具体项目运作及投资过程中政府依然处于强势和优势地位,政府失信违约对投资人的融资成本、项目收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并且不利于其他项目的开展。
2、为PPP模式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避免基于政策推动的不稳定性。当前PPP项目的投资周期大多跨越一任官员任期,这意味着用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规范PPP市场秩序,要比单纯基于政策更有利于消除社会对政策“朝令夕改”的担忧。
在立法机关立法制定PPP市场秩序时,应明确规定PPP模式的基本理念是政府搭台、市场唱戏,政府与社会资本基于权责对称行驶各自职责,尽可能避免在规则制定上把政府放置在不容挑战的主导地位,如若政府在发起的各种特定PPP项目公司(SPC)中占据主导地位,社会资本更多为项目配资,那么PPP将被社会资本误解为单纯的政府融资工具,进而削弱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不利于PPP的健康发展。
过度强调政府主导,甚至即便在设立有助于破产隔离的SPV中,依然置入政府主导项目的条款,将很容易混淆参与各方的权责,使SPV无法有效隔离风险,导致政府等事实上承担了隐性或无限的风险连带责任,并给政府等带来不必要的声誉风险。
3、创新PPP产品的实现形式和交易模式,提高PPP项目的市场深度。当前的PPP项目投资规模都较大,投资周期也较长,且多是非标准化和非证券化项目,这导致PPP资产转让市场很难活跃,投资者风险不易转移。
为此,一方面可在PPP产品设计上按照《合伙企业法》确定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的合伙人机制,抑或借鉴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与跟投人机制,并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特定损益分配条款,确定政府及相关实体参与特定PPP项目的身份和角色,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责。另一方面,PPP产品设计可以实行分级证券化基金模式,把参与PPP项目的各方权责与损益分配机制,内嵌到PPP产品设计中,使PPP具有硬约束。同时,不论是合伙人制、领投/跟投的众筹模式,还是分级基金模式等,都旨在对PPP产品的证券化、标准化处理,使其能在股权和金融交易所交易,为PPP创造动态优化投资者结构和动态优化运营机制的环境。
总之,当前中央决策层大力推广PPP,并不是把其单纯作为一项政府融资工具和稳增长的工具,而是寄希望于它能撬起一场公共服务变革。因此,各级政府唯有摒弃认识偏误,立足改革创新政府行政理念,那么据此推出的PPP才能真正适销对路,激发起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