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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2015-05-25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近日初次提请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四川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志强介绍,近年来,四川省高速公路发展迅猛,骨架路网基本形成。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5510公里,位居全国第五、西部第一。目前全省高速公路建成和在建总里程突破8000公里,预计到今年年底,通车里程将突破6000公里。力争到2017年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超过7000公里,打通出川通道20个,基本建成运输快捷、功能配套、覆盖面广的高速公路网络。

  为了促进四川省高速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门高速公路立法的情况下,借鉴全国大多数省份的做法,制定四川省专门的高速公路地方性法规日益迫切、十分必要。

  确定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草案总则对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高速公路执法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高速公路使用者的义务等作了规定,确定了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

  参照江苏、贵州、湖南、重庆等省市授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履行高速公路具体管理职责的做法,草案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改革方向,草案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侦查调整为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职责。

  根据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实际,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方面的职责。

  延长建设期计入收费期

  草案专章规定了高速公路建设和养护,就高速公路规划编制、投资方式、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建设程序、竣工验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养护义务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时,结合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实际,特别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因项目投资人自身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的,延长的建设期计入收费期,具体操作可以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体现。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智能交通系统和高速公路执勤执法营房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同时规定,执勤执法营房建设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强化高速公路执法保障。

  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为体现高速公路社会公益属性,践行立法为民,草案重点对高速公路信息发布、清障救援、服务区服务、缓堵保畅、服务质量与收费挂钩、超限超载治理等进行了规定。

  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和高速公路入口、路网的可变情况板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施工、事故、拥堵等路况信息。

  草案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者其委托的清障救援单位应当遵循安全、便利、就近的原则,将障碍物或者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将车辆拖移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草案第二十三条创新性地规定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不得非法占用应急车道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草案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了创新性规定。

  草案第四十条确立了分车道行驶原则,第二款规定同方向为两条车道的,左侧为小型客车道,右侧为客货车道;载货汽车、专业作业车及大、中型载客汽车可以借用小型客车道超车,超越后应当及时驶回客货车道。同方向为3条及以上车道的,左侧第一条行车道只允许小型载客汽车通行,禁止其他车辆驶入。

  为保障应急车道不被非法占用,草案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将上位法较为笼统规定的“非紧急情况”进一步明确为突发的、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形。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应急处置,要求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疏导车辆、发布通告,并在省级层面组织实施路网调度和分流。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轻微事故现场快速处置,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服务区、收费站外等地点,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事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路外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

  对偷逃车辆处3倍罚款

  草案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第五十一条增加了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倍罚款。

  草案第五十二条增加了对高速公路入口违法放入超限车辆的处罚措施,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全部车辆通行费,并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2000元罚款。

  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的法律责任。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以及发生轻微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等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和畅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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