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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动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能力--徐亚华解读《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基本完成标准化认定工作。
2015-05-20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新修订的《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简称新《预案》),紧密衔接城市综合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升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急处置能力。新《预案》出台有何背景?主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体系?本报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巡视员徐亚华,对新《预案》进行深入解读。

城市轨道一年运输超百亿人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运营规模迅速扩大,客运量迅速增加,网络化效应愈发明显。据统计,2014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92条,运营线路总长度2816公里,运送旅客126.66亿人。

同时,国家应急管理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完善,2008年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职责由原建设部移交给交通运输部。2005年印发的《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称原《预案》)中一些内容已无法适应新形势、新需要。

徐亚华介绍,新《预案》依据近年来新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在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组织指挥体系、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分级响应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与原《预案》相比,内容更加完整,与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衔接更加紧密,适用对象和范围更加合理,组织指挥架构更加科学,职责分工更加明确,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新《预案》由7章构成。与原《预案》相比,新《预案》增加了1个附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进行了规定。

新《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分割、协调联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国家及地方层面的职责。徐亚华介绍,国家层面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必要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组和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地方层面规定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明确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并要求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专家组,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具体指挥,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

新《预案》明确了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单位以及相应职责。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武警等部门和单位。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各自按照自己分管领域各司其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指导、协调、组织运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职责,安监部门牵头负责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同时,为加强预案的适用性,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参与单位和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定期会商信息共享

新《预案》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加强对运营安全的日常监测和各类风险信息的分析研判,并与其他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核实初步认定后,按照国家规定向上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还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运营主管部门。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还要求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并明确各级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

徐亚华表示,新《预案》对后期处置从善后处置、事件调查、处置评估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事件调查方面,新《预案》要求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在处理评估方面,要求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新《预案》提出,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可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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