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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高速路指路标志可只用汉字
2015-04-27 
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修订)》中有关指路标志传递信息中英文译写标准的规定与2009年颁布的《技术指引》不同之处在于,修订版中明确指出,专名与通名分写。并要求方位词含有方向的意义时,方位词应译成英文,当方位词本身固化为地名的一部分时,方位词采用汉语拼音。26日,广州市交委通报称,广州市公安局与广州市交委共同发布了印发《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修订)》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技术指引(修订)》的通知。通知指出,高速公路、封闭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级公路、县乡道村道公路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可只采用汉字表达,并且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等道路将按照新国标选用不同种类反光膜。同时,交通信号灯在设置时,应考虑路口、路段和匝道三种情况。比如,应根据路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口信号灯的设置;应根据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段信号灯的设置;在道口处,应设置道口信号灯。

减少信息传递干扰

广州市交委相关负责人称,广州市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由高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组成的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立体化道路交通网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作为道路工程重要的配套设施,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显得相对滞后。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计技术指引的修订,能够更好地保障交通按照既定的组织方案顺畅运行,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广州市道路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道路服务水平,实现交通通畅的长远目标。

《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修订)》规定,一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国、省道公路(或部分县、乡道公路为一级、二级公路时)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应采用标准的中英文对照方式:汉字置于拼音字、英文字之上,拼音字、英文字均应采用单词首字母大写,其他字母小写的形式。高速公路、封闭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级公路、县乡道村道公路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可只采用汉字表达。记者通过对比发现,与2009年制定的《技术指引》最大的不同就是,修订后的指引明确部分公路指路标志可只采用汉字。

据了解,新国标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并没有对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历年来国内各城市指路标志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都采用了中英文对照方式,随着城市逐渐向国际化迈进,指路标志系统使用中英文对照方式也是有必要的。因此,该指引明确规定一般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一级、二级公路,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式应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主要考虑上述路段指路标志兼有人行指路的功能。而高速公路、封闭式快速路、城市支路、三四级公路、乡道村道公路指路标志传递信息的表现形可只采用汉字表达,主要考虑我国具有资格的驾驶员应具备中文识别能力,在封闭式道路及低等级道路为了提高版面的利用率,减少信息传递的干扰,作出上述规定。

据介绍,通过调查现状发现,目前采用的中英文对照形式中,拼音字、英文字有的采用大写、有的采用小写,也存在部分不统一的现象,该指引也根据《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84)中地字第17号)对拼音字、英文字的大小写作了明确规定,统一采用单词首字母大写,其他字母小写的形式。

统一中英文译写标准

《广州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系统设计技术指引(修订)》中有关指路标志传递信息中英文译写标准的规定与2009年颁布的《技术指引》不同之处在于,修订版中明确指出,专名与通名分写。

并要求方位词含有方向的意义时,方位词应译成英文,当方位词本身固化为地名的一部分时,方位词采用汉语拼音。

据介绍,指路标志系统指示信息是通过颜色、图案、符号和文字等形成的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所接受的一种通用语言,指示信息的表现形式应具有统一性、规范性和标准性。虽然,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附录A已有交通标志常用名词中英文对照,但是在道路通名使用译写形式问题上不明确,比如“大道、路、街、巷、里”等通名译写形式采用的是“DADAO、LU、JIE、XIANG、LI”拼音方式,而“公路、高速公路、桥、高架桥”等则采用的是“HIGHWAY、EXPRESSWAY、BRIDGE”英文方式,在使用过程中就会发现容易混淆道路信息的含义。

并且,通过现状调查发现,早期设置的指路标志的通名译写大部分采用英文拼写或缩写形式,目前新设或改建指路标志的通名译写则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采用了汉语拼音形式,从总体情况来看,现有指路标志系统中使用汉语拼音形式的现象较普遍。

针对广州市区现有指路标志系统指示信息表现形式的不统一,该指引提出统一中英文对照方式的标准:地名、路名专名用汉语拼音,通用名词(如“桥、立交、机尝火车站”等)、路名通名(如“××街、××路、××大道、××高速公路”等)均采用英文译写,但从实际情况发现部分名称(如“××里、××巷”等)是很难用英文译写准确的,对于这类名称,该指引则规定采用由政府指定具有权威翻译的主管部门(建议可参照北京征询外事办部门形式)提供专业意见的方法,统一采用该指定部门确定的译写形式,值得注意的是除交通指路标志采用一个指定部门确定的译写外,其他诸如地图、街道、市政等各方面都应统一,才能保证全市同一名称译写形式的一致性。

交通信号灯设置要多考虑

根据《广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计技术指引(修订)》的规定和《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的具体要求,设置交通信号灯时,应考虑路口、路段和匝道三种情况。比如,应根据路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口信号灯的设置;应根据路段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路段信号灯的设置;在道口处,应设置道口信号灯。

据介绍,两条次干道及以上城市道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须设置信号灯;次干道与支路相交、支路与支路相交形成的平面交叉口以及环形路口、斜交路口、错位Y型路口、错位T型路口信号灯的设置条件应符合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的规定。

该指引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殊路口,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先例或隐患,应考虑设置信号灯。如,进口道视距不良的畸形交叉口、由于不可拆除的建筑物或绿化带阻隔影响某些进口道视距的交叉口、高架桥底由于桥墩阻隔或光线不好而影响某些进口道视距的交叉口和由于路口固有其他缺陷而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叉口。

据了解,双向机动车车道数达到或多于3条,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PCU及12h流量超过8000PCU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并且,根据城市快速路、高等级公路等道路交通状况,若需要对进出匝道的交通流进行控制时,需在匝道的入口处或出口处设置信号灯,比如,当车辆通过进口匝道汇入主路,对主路行驶车流产生严重交织冲突时,应在进口匝道设置信号灯;还有一种情况,当车辆通过出口匝道驶出主路,与辅路车流交汇处存在严重交织冲突时,应在出口匝道设置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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