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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车第一案”庭审引关注未涉专车合法性
2015-04-17 
本网讯4月15日,被各大媒体冠以济南“专车第一案”之称的私家车主诉出租车主管部门的案件,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全国首例涉及到“专车”行政诉讼的案件,因而备受瞩目。一大早,记者在现场看到,法院门前已经聚集了大量的记者和热心市民;开庭后,可以容纳上百人的视频直播大厅座无虚席。

4月15日的庭审中,双方的辩论焦点主要围绕以下四点:被告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事实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很显然,辩论焦点并没有涉及之前媒体关注的滴滴“专车”及其软件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处罚权限”等成为了焦点,这让在场的媒体记者有些意外。

被告阐述了自己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的授权。其代理律师认为,济南市客管中心得到了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他列举了《济南市城市客运管理条例》以及《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人员编制规定》等法规条例。被告认为,济南市客管中心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的。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就济南市客官中心是否具有处罚权限提出了质疑,其认为,行政处罚权职责,划归主体只有交通运输局,而济南市客管中心属于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有没有执法权力?这个是和法条不符合的。对此,被告出示了济南交通运输局对济南市客管中心的行政执法授权文件,但是原告代理律师也提出了质疑,认为交通运输局自己给下属单位授权,是不是合法?

在随后的辩论中,双方都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双方对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以及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争议较大,合议庭将在庭后,结合本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合议,并择日宣判。

记者注意到,辩论中双方过于专业的术语以及绕口的表述,让包括很多记者在内的观众听得云山雾绕。休庭后,很多观众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虽由“专车”处罚引起,却不会给“专车”一个定性。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原告被罚2万元,虽然值得同情,但是为了赢得官司而推翻了之前很多自己的言行,其缺乏诚信的行为值得商榷。

□案件回顾

1月7日11时左右,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客站送客时,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简称“济南市客管中心”)执法人员查处。陈超当时送客的“东风标致508”车辆被暂扣。2月11日,听证会举行后不久,他就收到了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随后,陈超如数交了罚款。但是,陈超认为,自己不算是非法营运,济南市客管中心也无权认定自己的车是“黑车”,所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

关于事发经过,陈超曾经接受过媒体采访。他所陈述的被查处经过是这样的:自己于1月7日上午拉两名乘客,从济南八一银座到济南西客站。“8点多有个预约单,说要在11点左右到济南西客站。11点左右,我从济南八一银座载一男一女客人去目的地,送乘客到出发口,就立即下来帮乘客拿东西。”到达目的地后,他的车即被稽查人员围住,并询问其是否在利用“专车”软件进行营运,“一群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问我,是不是通过‘专车’软件过来的,一直不停地问我和乘客”,起初,他和乘客都称是朋友关系,并非“专车”,但在执法人员不断盘问之下,乘客承认其所乘的是“专车”。

从庭审中作为被告的济南市客管中心出示的三份视频记录来看,双方对整个事件描述的过程基本没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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