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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2015-04-14 
  2014年9月6日,庆阳福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段振孝带领12名工人乘坐李世存驾驶的甘M25656号自卸三轮汽车从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住地向七里沟方向沿通村油路行驶,其中部分人员去七里沟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补种树苗,一部分去环县县城。7时29分,车辆由北向南经过环县环城镇环城至城东塬通村公路0公里加450米处下坡向右急弯路段处时,车辆失控向左侧翻,与道路外侧防撞墙相撞,造成2人当场死亡,9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14年9月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庆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环县人民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3·3”等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和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上报的《庆阳市环县“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依法依纪追究以下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世存,自卸三轮汽车驾驶员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段振孝,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下属施工队负责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祁福明,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人员

  1.徐万峰,环县环城镇党委书记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梁钧洲,环县环城镇镇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马鹏飞,环县环城镇副镇长,兼任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站长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4.曹斌,环县环城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站干部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何恩锋,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吕立峰,环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县公安局局长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刘永杰,环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相关问责建议

  1.建议庆阳市安监局对庆阳福明园林绿化公司给予50万元经济处罚。

  2.建议庆阳市人民政府向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环县人民政府向庆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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