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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航道法》引航南京水运新跨越
2015-04-09 
近期,“一带一路”概念不断将港口航运业推向风口,但要构建富于竞争力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只是远洋航海,内陆河道等“毛细血管”的通达也至关重要。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便成为江河、湖泊等内陆河道发展的“引航者”。

“目前,南京已经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化、大运量的交通运输网络,但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五种运输方式中,内河水运发展最为薄弱,限制了交通综合运能的‘发挥’。”南京市航道管理处城区航运管理站站长侯旭媛告诉记者,新《航道法》要求,航道管理部门要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因此南京航道正以对接长江航运、发挥内河优势为目标,着力实现内河航道的提档升级。

“我们电厂位于秦淮河畔,电煤全部通过秦淮新河运输,但以前水运的优势并不能很好地凸显出来。”南京协鑫生活污泥发电有限公司煤炭采购部赵主管告诉记者,以前运输电煤的船舶大都五六百吨,一顿成本十块钱左右,卸货要一周左右。有时航道运力不足,该厂部分电煤要用公路运输,每吨成本高达56块钱,并且途中煤粉洒落,造成环境污染。2013年底秦淮河船闸改造完成后,一千多吨的船可畅通无阻。“周一上午来的一艘一千四百吨的电煤船,周二下午就全部卸完了,并且每吨的运输成本只需五六块钱”。赵主管表示。

据统计,2014年秦淮河船闸通过量达到828万吨,极大改善了船舶来往长江与秦淮新河航道的通航环境,为秦淮河沿线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记者换算了一下,如果1000万吨的水运货运量全部由公路承担,以20吨货车的承转量计算,可节省49.6万车次的货车流量,节约柴油1.58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5.05万吨。

航道的畅通不仅靠建设,管理和维护需要花费更大的精力。记者了解到,受限于老《航道法》的规定,长期以来,南京航道管理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对在航道擅自建设桥梁、码头、管线、取水口等工程等造成内河航道通航能力下降等问题的处理,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随着新《航道法》的出台,这些“无奈”将成为历史。现在,《航道法》进一步明确了航道管理主管部门,赋予南京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同时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

侯旭媛告诉记者,新《航道法》实施后,针对不符合通航标准的跨、临、拦航道工程,没有报送航评材料而开工建设且逾期不办手续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依照这样的处罚力度,可杜绝很多建设单位有意无意的“侥幸”行为。“在新法的威慑下,近一个月尚未发生一起影响航道运输的案件。”侯旭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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