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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搜救”遇难题待法律解救
2015-04-08 
海(水)上搜救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救助力量是救援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记者了解到,目前,对社会救助力量的奖励还较为薄弱,相关法规政策亟需完善,针对海上搜救志愿者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仍是空白,这些问题制约了海(水)上搜救机制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搜救高风险高投入无回报

2014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称,一艘海南籍木质渔船“17083”(自编号)在北部湾海域作业已失联7天,船上4人,请求救助。

接报后,搜救中心立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了搜救行动:协调北部湾海域的渔船或渔业工作船参与搜救;要求过往船舶注意瞭望参与搜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对险情专门作出批示:“请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及时协调有关方面抓紧做好失联渔船的搜救工作”。

经多方协调搜寻,搜救中心于6月19日晚,在海上发现失联渔船,失联渔船因机械故障无法航行。搜救中心当即协调附近的大马力渔船“琼儋州17010”前往事发海域救助。6月21日8时,失联渔船在救助渔船的拖带下安全靠岸,4名遇险人员全部获救。

近年来,随着海事部门监管力度加大和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广西水运企业船舶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渔船、砂石运输船等事故仍居高不下。

在专业救助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协调了大量公务船艇、商船、渔船、社会团体等非专业救助力量参与搜救行动,为筑牢海上最后一道安全防线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统计,2008年至2015年2月,广西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共组织协调各类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的船舶达3097艘次,其中专业救助船舶只有226艘次,只占7.3%;公务船(包括军队船舶)808艘次,占26.1%;其他社会救助船舶2063艘次,占66.6%。社会救助力量总共占92.7%,已经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根据现行的国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参与重、特大等级,即遇险人数在10人以上海(水)上搜救行动的,才能获得搜救奖励。按这一标准,能够获得奖励的只占总数很小的一部分。

以广西2008年至2015年2月搜救情况为例,重、特大等级海(水)上搜救行动占13.6%,一般和较大等级险情(遇险人数10人以下)的搜救行动占86.4%。

“海(水)上搜救是一项高风险、高责任、高投入、无回报的公共服务工作。在历年搜救行动中,很多参与搜救的社会救助力量因没有达到国家奖励标准而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参与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广西海事局副局长申春生说。

相关配套法规政策需完善

长期以来,海上搜救工作一直没有经费来源,不仅社会搜救力量和广大搜救工作者因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而影响参与搜救工作的积极性,还导致一些先进的技术不能应用于搜救工作,搜救工作水平停滞不前。

建立搜救奖励和补偿机制,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形成良性互动,实现海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013年4月1日,广西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就搜救奖励和补偿的对象、考虑因素、标准、申请及审核和发放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内尚属首次。

“暂行办法”明确了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管理,要求各市级海(水)上搜救机构参照本办法设立搜救奖励和补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各市财政,同时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海(水)上搜救事业。

2014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广西对李辉等24位同志、“海警45024艇”等27个集体和“甬港消拖6”等41支搜救力量进行奖励和补偿。

“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积极促进鼓励了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海上人命救助。据统计,2014年,广西各级海(水)上搜救机构共成功救助遇险人员1334人,比2013年提高了87.6%,成功救助遇险船舶201艘次,比2013年提高了68.9%,人命救助成功率97.73%,搜救效率有了大幅提高。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出行的发展,救助的任务将会越来越艰巨,救助的领域也会越来越宽广。

“目前,整体的救助能力还需要提升。无论是设备或设施的投入,还是专业人员队伍的补充,还有社会志愿者或者相关救助能力的补充都需要提升。”申春生分析说,比如说,我们可能能够做到24小时监控,但还不能做到全天候运行。如果遇到12级以上台风,搜救力量不一定出得去。再比如说,我们一次清污能力的水平还不是很高,一些水域特别是一些油品运输相对集中区域的溢油应急库、溢油应急设备以及应急体系都需要完善和提升。

搜救志愿者是搜救社会力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广西的搜救志愿者来自各行各业,有游泳爱好者、渔民、涉水企业,还有来自澳大利亚、土耳其、喀麦隆等国的留学生志愿者。

然而,目前针对海(水)上搜救志愿者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仍存空白。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果一味要求海(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追求奉献、牺牲自我,志愿者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必将受到限制。

“与海(水)上救援相配套的法规政策确实需要完善。”申春生说,我国现在唯一遵循的一部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出台的,这部法律基本上不怎么好用了,跟国际法律、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无法衔接。整个搜救机制体系的完善,最终需要靠法律制度的建立才能够长久,才能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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