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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宣贯暨培训会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2015-04-03 
3月31日,省厅在石家庄市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宣贯暨培训会,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召开的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宣传贯彻《航道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安排部署我省宣贯工作,并邀请专家就《航道法》进行解读。会议要求,要切实抓好《航道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提升航道事业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航道资源,充分发挥航道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会议宣读了省厅制定的《航道法》宣传贯彻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各级各部门要把握好《航道法》精神实质,制定好本部门的宣贯方案,利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

方案要求,要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航道法》贯彻落实。要明确职责,做好事权界定和衔接,明确时限要求,理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体制;要清理和修订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审查修改各部门根据旧法制定的配套制度、工作办法、设定的工作程序,使之符合新法规定;要加强和规范执法工作,行使好执法权力和手段,为航道事业保驾护航;要开展一次大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航道法》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完善配套文书,确保法规的正确实施;要强化督查,组织专门人员,加强对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将《航道法》是否广泛宣传、贯彻是否到位、经费是否落实作为2015年执法评议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全面行使《航道法》赋予的法定职责。

方案明确,3月1日至4月20日为动员和集中学习、宣传阶段,要通过召开多层次的动员会、培训会,利用社会媒体、部门网站等重要媒介对《航道法》进行广泛宣传;4月21日至6月31日为查找、梳理问题阶段,要对照法律条款,对与航道事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有关工作进行清理;7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整改、建章立制阶段,要对梳理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对有关制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会议邀请了长江航道局专家曾文就《航道法》进行了解读。专家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形象地介绍了《航道法》的宣贯方法,并从立法背景、立法过程、立法意义、基本内容、主要制度、贯彻实施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等六个方面对《航道法》进行了深入讲解。

据悉,《航道法》于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进一步明确了航道管理主管部门,赋予了各级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同时确立了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明晰了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公布主体和程序,对危害、损害、破坏航道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及强制措施,对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等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李建国刘丽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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