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详解珠海路桥费焦点问题 不可能强制拍车追款
2015-03-20 来源:珠海特区报
珠海市2015年车辆通行费(年票)征收正加紧进行,日益逼近3月31日的优惠期限。与此同时,部分网友对珠海市征收通行费年票及拟开展的追缴措施的合法性表达疑问。对此,市政府相关法律顾问对市民最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解释。
焦点一:国务院、省法规不冲突
珠海市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法律依据包括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五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此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交费函[2014]2414号),批准我市征收2015、2016年度车辆通行费。
有网友疑问,《广东省公路条例》关于“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规定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的规定存在不一致。
对此,有法律顾问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路条例》。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禁止的是“以强行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广东省公路条例》关于经省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的规定是对“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的细化和具体化,与该禁止性规定不冲突。
焦点二:追缴行政行为可诉讼
针对网友就《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向省法制办提出合法性审查问题,法律顾问表示,对公民提出的合法性审查建议,规章备案机关可酌定审查。记者从市法制局获悉,目前,经向省法制办了解,该局尚未收到珠海网友的有关合法性审查要求,将与省法制办保持联系并及时沟通。
关于网友提出将“组织车友集体打官司”问题,法律顾问介绍,2012年珠海市两位车主曾向广州中院起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颁发珠海路桥年票收费许可证违法,经省高院二审,以“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被驳回起诉。
法律顾问同时表示,如果市路桥管理处向具体车主追缴车辆通行费,单个的追缴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被追缴的车主可就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类诉讼政府是否胜诉,关键取决于收费行为是否有合法性依据。
焦点三:不可能强制拍车追款
对于追缴车辆通行费是否会“强制拍卖车辆”,法律顾问表示,其法律依据来自《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缴交车辆通行费而被责令到指定地点停放的车辆,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三个月内仍未补缴车辆通行费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滞留的车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冲抵车辆通行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余款归还当事人”。
法律顾问表示,一方面法院强制拍卖车辆,需遵循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另一方面,根据2012年实施的《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会出现天价滞纳金的情况。例如,车主欠缴1000余元路桥通行费,加上一倍的滞纳金,追收标的仅2000余元,根据行政强制适当性原则,法院也不可能通过强制拍卖车辆的方式追收欠款。(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