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连云港海事局首次实施沉船行政强制打捞
2015-03-12 
3月10日,记者从连云港海事局了解到,经过连续40多个小时的连续作业,在灌河航道中沉没了三个多月的沉船“苏盐城货907388”轮已于6日凌晨被打捞清除完毕,灌河航道通航秩序得以恢复,这也是该局实施的第一起沉船海事行政强制打捞案件。

2014年11月22日,“苏盐城货907388”轮于它船发生碰撞事故沉没于在建连盐铁路灌河特大桥下游约50米处,因沉船点处于灌河航道中心位置,且附近就是在建连盐铁路特大桥,导致该处通航环境愈发复杂,对船舶安全航行影响较大,极易导致次生事故发生。为尽快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连云港海事局督促沉船当事人设立警示标志并下达了限期打捞的行政决定。该船舶是响水县船东周某全家赖以谋生的工具,船主希望能够采取整体打捞方案,但由于灌河水文地质复杂,多家打捞公司经实地查看后都表示无法进行整体打捞,沉船打捞工作陷入了短暂停滞。为尽快清除这颗水下“地雷”,在沉船责任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打捞义务的情况下,连云港海事局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依法组织强制打捞工作,并向“苏盐城货907388”轮所有人周某送达了《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委托连云港市大力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对沉船进行打捞。

一直以来,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事故后,由于打捞费用较高,沉船所有人无力承担打捞费用,特别是沉船价值低于打捞费用时,沉船责任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愿对沉船进行打捞,甚至千方百计逃避打捞义务,而海事管理机构也没有专门的经费组织打捞,所以无论是沉船责任人依法进行打捞还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打捞,都存在着非常大的难度。在这起行政强制代履行案例中,连云港海事局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耐心协调沉船方、打捞方,在立足维护打捞各方权益的基础上,经过多方努力,在打捞费用暂未到位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了此次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工作,为今后类似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经验,维护了海事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来源:扬子晚报网)

Copyright © 2007-2022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