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船检调整改革便于船舶就近检验
2015-03-07
盐城船检调整改革便于船舶就近检验
3月6日,江苏省盐城市船舶检验局对现有船舶营运中检验的相关业务进行调整“放权”,“放手”扩大县处一般船舶营运检验范围,明确检验权限、受理原则、管理制度,有效降低船东及船公司营运检验成本,更加快捷地办理船舶营运检验业务,便于船舶就近检验,提高船舶营运检验效能,增强船检发展潜力,更好地为广大船东及船公司服务。
据了解,该局明确业务调整的范围、原则。检验权限:各县级检验处负责实施船长50米以下现有一般船舶(干杂货船、一般拖轮、驳船、辖区内渡船、辖区内经认可的公务用船、本机构使用的海巡艇)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及换证检验证书展期,签发相应证书以及市局委托的附加检验。受理原则:本籍一般船舶营运中检验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就近检验原则,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可在检验证书到期前后1个月内,根据当期检验类别,就近向停泊地所在的县级船检机构、检验组申请。但如果有证书过期超过一年、实船检查发现船证不符、擅自更换主机等主要机械设备、尚未获取船舶识别号等情况的,县级检验机构和各检验组不得受理。
据介绍,该局还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被指定机构管理制度:被指定机构须严格按照船舶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规定开展船检服务,且不得指使验船人员从事违反法规规范的船检活动;被指定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标准开展船舶检验服务,不得出现推诿或抢检船现象;一个自然内年,同一县级机构有两名验船人员违反《验船师管理办法》被查处,对县级机构船检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同一县级机构被约谈两次的,中止指定该机构实施船舶检验。奖惩制度:对县级机构船检质量考核以日常监视测量结果为主要依据。日常监视测量和年终考核占比为8:2,并且每年度监视测量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与监视测量总的项目数占比达到5%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位次。严重违反船检相关规定,引发船检质量事故,被相对人投诉查实或被媒体曝光产生重大影响的,次年的委托检验取消。特别严重的,减少次年指定检验数量直至取消指定该处实施船舶检验。完成工作任务,实现质量目标,全年无投诉,内审及监视测量结果无严重不合格项的县处,年终获得船检质量管理奖励。
(庄家磊赵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