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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2014-07-24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指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区国省干线、高速公路及其辅道、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是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作为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区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均要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区、旗县公路段、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分公司、经营性公路养护部门及专用公路养护部门为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2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以下简称为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二)盟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处)及高路公司为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2-3人(要求为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以下简称为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为三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第六条 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协助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做好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三)负责主持考核辖区内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观测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更新桥梁数据。

  (四)向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提出辖区内桥梁小修保养年度工作建议计划,并负责桥梁加固和恢复技术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本辖区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

  (五)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负责本级桥梁数据的采集、输入、汇总及更新,桥梁其他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制定、安排辖区内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时提出检查报告。

  (二)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上报的建议方案,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善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审核辖区内一级桥梁养护部门提出的桥梁小修保养年度建议计划,并监督、检查一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桥梁小修保养工作情况,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四)提出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五)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提出需作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说明需要检查的部位和原因,供研究审定。同时协助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七)负责本级桥梁数据的采集、输入、汇总、更新及桥梁其他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职责

  (一)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桥梁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桥梁养护质量。

  (二)审核并提出桥梁特殊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主持审定桥梁特殊检查报告,依据特殊检查报告,做出桥梁特殊加固、改造、改建工程项目计划。

  (三)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

  (四)审核二级桥梁养护部门提出的桥梁养护建议计划,审批桥梁加固、改造设计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五)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组织检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六)负责特种或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审批,审定特种或超重车辆通过公路桥梁的方案。

  (七)负责全区桥梁技术档案管理,本级桥梁数据的输入、汇总及更新。

  第九条 对于危及桥梁安全的特种或超重车辆,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过桥方案,并逐级汇报,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出具承载试验报告,待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批准后方可通行,否则禁止通行。

  第十条 对特大型桥梁、隧道等技术复杂结构的构造物,可根据情况设置专门养护机构、制定专项养护制度进行管理维护。

  第三章 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 桥梁检查按规范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各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的检查方法及检查内容进行。桥梁管养单位应对辖区内所有桥梁建立“桥梁基本状况卡片”(见附录A),将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建立永久性档案,并按年度进行更新。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将需更新的桥梁数据上报至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汇总本辖区数据后,于11月底之前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

  检查周期:经常性检查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汛期应加强不定期检查,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每天检查一次;国道、省道桥梁每半年定期检查一次,农村牧区公路、经营性公路及专用公路桥梁每年定期检查一次;特殊检查应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所列情况及时开展。检查期间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经常检查

  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桥梁经常检查时,要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见附录B)。当发现桥梁重要部(构)件存在明显缺损,达到三类及以上技术状况的病害时,应向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对检查时采集到的数据要及时录入更新。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

  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接到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计划报告后,及时组织安排定期检查。每次实施定期检查前,要认真查阅有关桥梁技术资料和以往的定期检查报告,进行对比分析,以制定周密的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桥梁定期检查应按有关规范程序进行。定期检查中,要现场校核桥梁基本数据,并当场填写“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见附录C)。对检查时所采集的数据要及时进行校对复核(二级桥梁养护工程师要对检查中发现的三类及以上桥梁进行现场复核确定),必要时补查,并及时更新桥梁数据。 如发现四、五类桥梁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都应拍照记录,并要作出附录说明,附上照片(多项此类病害附录说明应加以编号)。

  定期检查作业完成后,应按要求汇总,写出检查报告。二级桥梁养护部门每年11月底前应将审定的检查报告(同时要求报电子文档)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核备。定期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概述检查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二)辖区内桥梁养护总体情况:桥梁技术状况、桥梁养护状况综合评价与养护对策。

  (三)三类及以上技术状况桥梁年度技术状况汇总表(见附录E)。

  (四)桥梁特殊检查需求说明,检查内容要进行详细说明。

  (五)需要限制交通的建议。

  第十四条 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该根据桥梁经常检查及定期检查结果,安排对一、二类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及以上桥梁提出中修或大修方案并按审批的方案及时实施;对不能及时实施改造的危、窄桥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安排继续观察观测或进行专门检验;需安排禁止通行的及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特殊检查

  桥梁特殊检查按规范分为应急检查和专门检验。桥梁特殊检查一般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检查作业完成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形成的的检查报告进行评审确认,同时要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对一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结果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同时抄送被检查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将对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区,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全区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评比依据。

  第十七条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置,特别是出现影响到行车、行人安全的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加固,确保桥梁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桥梁评定分为一般评定和适应性评定。

  (一)一般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检查资料,通过对桥梁各部件技术状况的综合评定,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提出各类桥梁的养护措施。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标准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执行,一般评定由二级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并将评定的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结果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会同二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成立专家组进一步对四、五类桥梁进行认定。

  (二)适应性评定是依据桥梁定期及特殊检查资料,结合试验与结构受力分析,对桥梁的实际承载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进行周期性评定,评定周期为3~6年。评定工作可结合桥梁的定期检查、特殊检查进行。适应性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委托区内外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四章 桥梁维护与改造

  第十九条 桥梁小修保养计划要根据桥梁经常检查的结果制定。桥梁大中修工程建议计划要根据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的结果制定。

  第二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一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要制定桥梁日常巡视和小修保养工作的实施细则,保证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二条 桥梁加固改造设计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要增加设计施工科技含量,提高加固改造效益。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加固改造设计,要进行多方案比选,并经专家会审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桥梁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应逐步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桥梁加固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五章 危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桥梁日常巡视、经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发现桥梁处于危险状态时,要立即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安排专人监视观察,并立即向上级公路桥梁管理部门报告,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对所辖国省干线及地方道路上的桥梁,经确定属危桥的,要立即开设便道或搭设便桥,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如若没有条件开设便道或搭设便桥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修复。同时要及时在危险桥涵处设立醒目、标准的警示、警告、绕行等标志,并派专人对危桥(涵)进行观察,密切注意桥梁技术状况的变化,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汛期和交通量大的地段,要日夜看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危桥改造计划和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已落实的项目,立即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定及时上报;对技术方案无特殊技术要求的立即开工建设。危桥改造工程原则上当年实施当年完成, 确因工程量等原因造成当年不能完成的,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批准后转入下一年度继续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因危桥抢修而需中断交通时,应取得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积极与公安交警、公路路政部门配合,指挥过往车辆绕行,必要时组织抢修便桥、便道,尽快恢复交通。

  第六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桥梁养护安全生产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巡查工作制度,结合公路日常巡视,加大对桥梁的巡查力度,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对自然灾害危及桥梁安全的,要制订和完善抢险应急预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旦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桥梁损毁,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公路正常通行。

  第三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作业影响或限制交通时,除按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外,还要做好周密的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以尽量缩短现场作业时间。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桥梁安全责任人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制度严明、职责明确。

  第七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建立事故信息上报制度,凡出现桥梁垮塌、公路断交事故的,当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做好公路桥梁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公路桥梁建设、改造等技术档案,并积累养护维修、检查及超重车辆过桥、管线架设过桥等方面的技术资料,掌握所辖区域内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和运行动态。

  桥梁养护技术档案要按有关规定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采集并按要求定期更新动、静态信息系统数据,逐步建立公路桥梁数据库管理系统,达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为我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做出科学评价与决策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保证桥梁养护资金投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考核,不断提高桥梁养护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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